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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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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4 14:50:17   评论:0 点击:0
         现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企业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都有规定。为避免重复和冲突,清洁生产促进法在修改中对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已有的规定不作重复规定,更加注重发挥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的作用,强化企业不得进行过度包装,规定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
        解决过度包装问题的关键因素是要规范和引导企业,特别是食品和保健品行业的生产企业,在设计和生产环节减少包装资源消耗,降低废物产生。
      修改后的法律扩大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规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形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为了解决国务院机构改革带来的现行法执法主体或者主体名称变化的问题,修改后的法律对有关条款作出了相应修改,规定: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另外,为了保证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有效实施,为之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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